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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1-04-07        点击数:2258

现代金融体制的快速发展,带给了金融业高速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业外,信托、期货、基金、财务、典当等其他金融业也发展加速,成为金融业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信托公司凭借其宝贵的金融业经营牌照,享有投融资贷款方面的优势,成为除银行外进行大规模建设投资的重要资金供应方。

在信托投融资过程中,也相应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预期这种风险的危害,以及合理化解风险带来的损害将是信托业务正常发展的关键。

1.信托业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信托公司凭借其灵活的市场业务操作模式,享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在金融活动中,往往创造出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产品由于其高收益性,伊始投入市场便迎合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爱好,在短期时间内便迅速聚集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通过信托业务的模式以单一信托计划或集合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业、能源化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建设设施业等大型资金密集型产业,而这些产业由于其高利润率,往往也能够给予投资者比较高的回报。

然而,高回报率也同时意味着高风险性。在信托业务中,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将资金委托给其进行投资增值,从而获得收益,控制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忠诚勤勉的义务之一。信托公司应尽到其诚实信用原则,在信托资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信托资金,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业务论证。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尽职调查项目,没有履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就失去了投资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信托公司的信赖,信托公司也就失去了得以存在的市场信用价值。

2.风险防控的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来监管,其中主要业务由银监会来监管,对于市场融资中出现的风险,银监会于2009年、2010年先后颁布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来规范信托业务投融资,并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并报银监会备案。这种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合理理由信任。由于金融机构是特许经营,而且法律对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投资者相信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国家将作为管控的有效监管方,能够将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除了国家政府的必要监管外,信托公司内部设立的财务部、审计部、审计委员会、风险合规部等部门都将对信托业务进行内部稽核,这种内部风险管控是直接性的监管,对于内部防控风险过大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公司内部的监控部门外,信托公司还聘请外部的独立董事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进行外部独立判断,如果发现风险较大,将会出具独立的外部监管意见报股东大会审批,这是对信托公司加强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也是彰显信托业务先进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当中,虽然信托公司严格把控风险,做信托业务时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仍然存在种种风险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针对目前信托业务主要存在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信托公司应将各监管部门及外部监管方紧密结合起来,实行有效的联动监管模式,对于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具有相关经验的外部独立董事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内部监控部门可以相互交换意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可以聘请相关产业专家进行专家研讨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以期对信托公司业务风险做到万无一失。

3.信托业务防控的相应措施

市场经济情况下,公司以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经营的宗旨。股东对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必然导出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大化,两者是相伴相生的。在信托业务中,利润比较高的信托项目,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这是市场自由竞争所作用的直接结果。如何克服市场局限性,将信托项目风险降低到安全的程度,这将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针对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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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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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体制的快速发展,带给了金融业高速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业外,信托、期货、基金、财务、典当等其他金融业也发展加速,成为金融业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信托公司凭借其宝贵的金融业经营牌照,享有投融资贷款方面的优势,成为除银行外进行大规模建设投资的重要资金供应方。

在信托投融资过程中,也相应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预期这种风险的危害,以及合理化解风险带来的损害将是信托业务正常发展的关键。

1.信托业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信托公司凭借其灵活的市场业务操作模式,享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在金融活动中,往往创造出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产品由于其高收益性,伊始投入市场便迎合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爱好,在短期时间内便迅速聚集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通过信托业务的模式以单一信托计划或集合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业、能源化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建设设施业等大型资金密集型产业,而这些产业由于其高利润率,往往也能够给予投资者比较高的回报。

然而,高回报率也同时意味着高风险性。在信托业务中,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将资金委托给其进行投资增值,从而获得收益,控制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忠诚勤勉的义务之一。信托公司应尽到其诚实信用原则,在信托资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信托资金,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业务论证。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尽职调查项目,没有履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就失去了投资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信托公司的信赖,信托公司也就失去了得以存在的市场信用价值。

2.风险防控的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来监管,其中主要业务由银监会来监管,对于市场融资中出现的风险,银监会于2009年、2010年先后颁布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来规范信托业务投融资,并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并报银监会备案。这种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合理理由信任。由于金融机构是特许经营,而且法律对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投资者相信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国家将作为管控的有效监管方,能够将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除了国家政府的必要监管外,信托公司内部设立的财务部、审计部、审计委员会、风险合规部等部门都将对信托业务进行内部稽核,这种内部风险管控是直接性的监管,对于内部防控风险过大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公司内部的监控部门外,信托公司还聘请外部的独立董事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进行外部独立判断,如果发现风险较大,将会出具独立的外部监管意见报股东大会审批,这是对信托公司加强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也是彰显信托业务先进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当中,虽然信托公司严格把控风险,做信托业务时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仍然存在种种风险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针对目前信托业务主要存在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信托公司应将各监管部门及外部监管方紧密结合起来,实行有效的联动监管模式,对于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具有相关经验的外部独立董事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内部监控部门可以相互交换意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可以聘请相关产业专家进行专家研讨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以期对信托公司业务风险做到万无一失。

3.信托业务防控的相应措施

市场经济情况下,公司以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经营的宗旨。股东对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必然导出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大化,两者是相伴相生的。在信托业务中,利润比较高的信托项目,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这是市场自由竞争所作用的直接结果。如何克服市场局限性,将信托项目风险降低到安全的程度,这将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针对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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